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欧阳美创编 2021.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务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时间:2021.01.01 创作:欧阳美 建质[]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承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对《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办法》(建质[]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
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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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包管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以下简称包管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包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呈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合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出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管金预留、返还等外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包管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包管金预留、返还方法; (二)包管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包管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五)包管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用度等争议的处理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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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缺陷责任期内呈现缺陷的索赔方法;
(七)逾期返还包管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包管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包管金可以预留在财务部分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包管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包管金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包管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包管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包管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包管金。
采取工程质量包管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包管方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包管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方法预留包管金,包管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包管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招致工程无法按规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招致工程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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