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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作者:刘晓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刘晓云,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比例逐年攀升,表现出犯罪主体集团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与其他犯罪交织等一些新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及时、高效地侦破此类案件,结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可以从侦查基础工作、证据收集、内外合作和网上作战等方面采取打击、防范措施,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侦查对策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各国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但是“打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的思考和分析,试探索出行之有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以遏制当前此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建国初期,因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当时社会管理比较严格,地区差异也不是特别明显,再加上人口流动性不强,特别是解放初期,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拐卖人口犯罪基本销声匿迹。但是,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急剧提高,与此同时地区、城乡差异却变得十分突出,人口流动频繁,刑事犯罪逐年攀升。其中拐卖人口犯罪又开始死灰复燃,且犯罪手段、被侵害对象、案件的类型等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职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突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复杂犯罪,其周期长,区域跨度大,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又具有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主体大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出现。在这些团伙中,首要犯罪分子或主犯大多具有犯罪前科且以惯犯、流窜犯为主,且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体。在犯罪过程中,有的人负责拐骗,有的人负责中转,有的人负责运输,有的人负责出售。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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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则以家族、宗族为纽带,拐骗、中转、藏匿、贩卖形成“一条龙”服务。这类犯罪集团往往涉及的犯罪人和受害者人数众多,一个案件中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上百人的就屡见不鲜。 (二)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诱骗发展到偷盗,现在出现了一些绑架、麻醉、抢夺等等原来很少见的严重的犯罪手段,而且传统的诱拐、诱骗等犯罪方式的在原来基础上,不断更新,科技含量增强,智能化程度提高。总的来说,目前有以下几种常见犯罪手段: 1.欺骗、利诱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巧用各种借口去接近被害人及亲属。通常以“照看接送儿童上学”、“合伙做生意”、“谈朋友”、“介绍工作”、“收养超生孩子”等为名拐卖妇女儿童。而且,当前犯罪人喜好利用网络QQ或MSN等聊天工具以“交朋友”为名,同被害人接触,对被害人施以小利,取得他们信任后,对被害人在下毒手。 2.暴力胁迫
犯罪人对犯罪毫无顾忌,目无法律,视生命为草芥。他们通常采取绑架、抢劫、麻醉等方式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袭击。在拐卖的过程中,对稍有反抗的被害人,轻者无理谩骂,重者拳打脚踢、体罚虐待,更有甚者对其进行人身凌辱、肆意强奸等。 3.出卖亲身子女
中国自古就有“虎毒不食子”的谚语,且讲究情与意,但如今某些父母却道德沦丧,竟为金钱,置骨肉亲情与不顾,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与他人。犯罪人把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将子女出卖,或明知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三)多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犯了被害人多方面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它往往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强迫乞讨罪等。近几年来,以下二种情况尤为突出:
1.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增多
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拐卖妇女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中被强迫卖淫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比例大大增加。目前大多犯罪人把妇女拐骗后,不是急于出手、找下家,而是采取非法拘禁、威逼、诱骗等手段,迫使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以从中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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