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升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影响力,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教育科学研究方针,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简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设在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规划办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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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
(三)组织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四)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立项课题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奖。
(七)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第五条 建立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经一定的遴选推荐程序,由省规划办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评审年度立项课题、中期检查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四大类。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课题选题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专注于教育决策部门亟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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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题、教育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经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招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九条 五年规划执行期间,省规划办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十条 申请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热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能够实质性地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四)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五)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县局级、市教科院(教科所、教研室)等(正职)以上领导职务,且具有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二)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三)以往承担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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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方可报送。
第十三条 课题应逐级申报,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省规划办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立项总数,以确保规划课题的质量。 第十五条 省规划办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十八条 省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立项课题由省规划办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收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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