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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科目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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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15%)×15%×25%=15.88(万元)。 【知识点】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P408) (4)应纳增值税=600×6%=36(万元)。

(5)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6×(7%+3%+2%)=4.32(万元)。 3.张先生任职于国内A公司,系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按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五险一金”960元,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

(2)12月底A公司拟为其发放年终奖,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发放18500元,乙方案发放17500元。 (3)11月1日出租自有房屋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000元。 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别每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35000元的部分2510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当年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 (2)如果B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从税务角度为张先生从甲乙方案中做出选择并说明理由。

(4)张先生是否满足“所得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说明理由。 (5)如需自行申报,张先生2014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 【答案及解析】

(1)B公司当年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2=5280(元)。 (2)B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P368) (3)应选择乙方案。 甲方案:

18500÷12=1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500×10%-105=1745(元),张先生的税后所得=18500-1745=16755(元)。 乙方案:

17500÷12=1458.33(元),适用的税率为3%,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7500×3%=525(元),张先生的税后所得=17500-525=16975(元)。 综上所述,张先生应该选择乙方案。

(4)张先生满足“所得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

张先生2014年的年所得=6000×12÷10000+3000×12÷10000+24000÷10000=13.2(万元)。

【知识点】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①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②劳务报酬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③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额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P365)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P366) 四、综合题

1.某市有国际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事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36万元。 (2)从事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110万元,装卸费18万元。 (3)从事国内运输服务,价税合计277.5万元;运输至香港、澳门,价税合计51.06万元。 (4)出租客货两用车,取得含税收入6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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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普通发票3.09万元。 (6)进口货车,成交价160万元,境外运费12万元,保险费8万元。

(7)国内购进什么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销售接受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0.66万元。

(8)购买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其中60%赠送给客户,40%用于职工福利。 已知:关税税率20%。 问题: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2)计算业务(2)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5)的增值税税额。(6)计算进口业务应纳的增值税。 (7)计算6月的进项税额。(8)计算6月的增值税。

(9)计算6月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0)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的销项税额=320×11%+36×6%=37.36(万元)。 (2)业务(2)的销项税额=110×6%+18×6%=7.68(万元)。 (3)业务(3)的销项税额=277.5/1.11×11%=27.5(万元) 运输至香港、澳门适用零税率,所以销项税额=0 (4)业务(4)的销项税额=60.84/1.17×17%=8.84(万元) (5)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3.09/1.03×2%=0.06(万元) (6)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160+12+8=180(万元) 关税=180×20%=36(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80+36)×17%=36.72(万元) (7)6月的进项税额=13.6+0.66+1.36×60%+36.72=51.80(万元)

(8)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7.36+7.68+27.5+8.84-51.80+0.06=29.64(万元)

(9)6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9.64×(7%+3%+2%)=3.56(万元) (10)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80+36)×10%+80×10%=21.6+8=29.6(万元)。

2.某市区一工业企业,占地10万平方米,房产原值1875万元,2014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48万元,投资收益9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00万元,营业外支出1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另外:该企业从业人数55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 (1)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

(2)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100万元,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倍。 (3)广告费支出850万元。

(4)资产减值准备金支出100万元,未经过核定。

(5)工资薪金总额800万元,工会经费16万元,职工福利费12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

(6)投资收益中,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投资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40万元,该股票持有5个月时卖出。 (7)通过教育部门捐赠80万元,用于小学图书馆建设;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20万元。

其他资料:2010、2011、2012、2013年待弥补亏损分别是140万元、240万元、0万元、100万元。 已知:房产税减除标准20%,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4元,均未计入管理费用中。 问题: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借款利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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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5)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7)计算该企业当年房产税。 (8)计算该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9)计算2014年利润总额。

(10)计算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①=(5000+600)×5?=28(万元),扣除限额②=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8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2)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倍,所以借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3)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00+600)×15%=84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850万元,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840=10(万元)

(4)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为16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2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12=1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5%=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15(万元) (6)投资收益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理由: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50万元;投资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持有股票期限小于12个月的,不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当年房产税=1875×(1-20%)×1.2%=18(万元) (8)该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0×4=40(万元)

(9)该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5000+600+48+90-2800-400-180-400-400-1000-150-18-40=350(万元)

(10)捐赠限额=350×12%=42(万元),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8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42=38(万元)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50+22+50+10+100+15-50+38+20=555(万元) 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55-140-240-100=75(万元)

(11)该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5×20%=15(万元)。考后关注:关注“一起学CPA”随时了解考试答案,及其分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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