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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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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资【2010】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

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

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货币资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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