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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
第六条工程变更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
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
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
协议中予以注明。
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
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
( 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 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 2)不可抗力;
(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
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
( 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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