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11(16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障矿井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经矿领导研究决定:建立瓦斯抽采评价工作体系,现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工 程 师 通风副总
成 员:通风部、防突队、抽放工、调度、安监处、生产部等有关人员
瓦斯抽采评价验收领导小组职责:
1、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瓦斯抽采评价总体工作,在特殊情况下,负责组织审批抽采措施等。
2、通风部人员负责协同防突队共同审阅抽采评价报告,并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抽采情况、瓦斯抽采指标把关。
3、安监处负责对抽采、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进行把关。 4、生产部地测人员负责对突出危险工作面的地质构造、煤
厚变化、煤层倾角、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基础资料把关。
二、评价条件
对抽采效果评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结果;
2、必须有采煤、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预测资料或文件; 3、必须有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统计表; 4、工作面开始掘进以来瓦斯抽放数量统计表。 三、评价程序
1、审查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钻孔施工图,看是否有抽放空白带;
2、审查单孔瓦斯抽采台帐、瓦斯涌出台帐,看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3、审查采面瓦斯储量、抽采量、抽采率计算是否达到抽采标准。
四、评价要求
1、采掘工作面邻近层、本煤层、高抽巷抽放设计必须经审批,并按设计要求施工。
2、必须制定瓦斯抽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3、抽放管路无积水,千米漏气率小于3m3/min。 4、抽放设备必须满足抽采要求,并按照规定要求管理。 5、预抽进尺和千米钻机进尺按计划完成。 6、瓦斯抽放量、抽放率、钻孔覆盖率符合规定。 7、按照规定安设计量观测装置并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和观测记录有关参数。
五、评价办法
1、矿井要安排专人定期计算、分析瓦斯抽采单孔及整个工
作面瓦斯抽采情况,以便及时补充钻孔进行抽采。
3、抽放设计是否进行审批。 4、月、年抽放进尺是否完成。
5、瓦斯抽放量未完成及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瓦斯抽出率是否达标。
6、经过抽采的回采工作面至少在两个地点取样测定残存瓦斯含量,检查残存瓦斯含量是否小于8m3/t。
7、突出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符合规定后,矿要安排专人及时编制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报告。外部矿井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报告由技术科备案。
8、各抽采工作面必须建立完整的瓦斯抽采技术档案。 六、评价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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