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1 >5 1~5 <1 2~3 25~35 25~35 25~30 2 12~15 12~15 12~15 道路宽(m)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确定。 7.2.3 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 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 城市主要也出口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 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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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 km/km2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2.13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 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
。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快速路 A 主干路 A A.B 次干路 A.B B.C 支路 - B.D 次干路 支路 C.D C.D D.E 第 17 页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2
规划人口(万人) >5 相交道路 干路 支路 干路 C,D,B 支路 D,E E 1~5 干路 支路 C,D,E E E <1 干路 支路 D,E E E 注:同表7.2.14-1
7.3 城市道路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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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 支路应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的数值的一倍。
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 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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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表7.4.2
相交道路等级 交叉口形式 T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3.3~3.7 2.8~3.3 2.2~2.7 1.7~2.2 —— 十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 —— 2.5~2.8 1.7~2.0 1.0~1.2 有信号管理 4.4~5.0 3.5~4.4 2.8~3.4 2.0~2.6 —— 主干路与主干路 主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支路 支路与支路 —— —— 1.9~2.2 1.5~1.7 0.8~1.0 注:1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2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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