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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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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凡设备异动后需在复电阶段进行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测试检验和涉网试验的,应在异动报

告中注明,必要时应向省调报送有关资料、试验方案等。 15 运行方式制定

15.1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年、月、日制定所辖电力系统运行方式;节日、重要保电期间,应制定保电方

案;系统重大检修或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制定系统特殊运行方式。 15.2 年度运行方式的制定

15.2.1 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年度大纲,应分为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和本年度运行方式

两部分。年度运行方式应经相关电网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2.2 为了制定好下年度的运行方式,计划、生产、营销、基建等有关部门和发电厂应于每年 9 月 1

日前将下年度的有关资料提供给调度机构。

15.2.3 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年方式的编写工作,经调度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电网企业分管领导召

集有关部门召开年度运行方式协调会议,编写会议纪要,明确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等改进意见的落实 计划。

15.3 月度运行计划的制定 22

每月 20 日前,调度机构应制定次月系统运行计划,经调度机构分管领导、电网企业相关部门会签

后,报电网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15.4 日调度计划的制定

每日 17 点前,调度机构应完成次日调度计划的制定,经调度机构相关部门会签后,由调度机构分

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15.5 保电方案和系统特殊运行方式的制定

15.5.1 保电方案和系统特殊运行方式应在保电任务和系统特殊运行方式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前完成。

15.5.2 重大保电方案或对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运行方式,应经电网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对系统整体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应经调度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发电、供电调度计划与考核

16.1 各级调度机构应进行年度、月、日和超短期负荷预测,以及用电负荷的分析工作。 16.2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编制和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必须经过系统安全稳定

校核。调度机构负责对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16.3 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系统发供电能力、电力交易计划和负荷预测结果,依据政

府下达的有关调控目标,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节能环保、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的设备能

力等因素,

并保留必要的备用容量。

16.4 省调可根据系统发供电平衡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跨省临时电力电量交易。

16.5 在满足发供电平衡的同时,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规定安排足够的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

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安排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四川电力系统备用容

量采用如下标准:

16.5.1 负荷备用由旋转备用提供,容量应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 2%。

16.5.2 事故备用由可供短时调用的备用提供,容量应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 10%,且不低于系统中

最大单机容量或可能失去的最大受电功率。

16.5.3 检修备用容量应结合系统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和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为最

大发电负荷的 8~15%。

16.5.4 除上述备用外,低谷时段还应留有适当的调峰备用容量。

16.6 值班调度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调整当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16.7 当电网供电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省调应按政府下达的分电比例对地

区供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各电业局(公司)应严格按照供电调度计划控制用电负荷。 16.8 发电厂(网)的考核

16.8.1 调度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所辖发电厂(网)的运行考核。

16.8.2 对各发电厂(网)进行电量考核的依据是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厂(网)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

线(包括修改后的临时调整曲线)。 16.8.3 各发电厂(网)以四川电力系统电能量自动采集计量系统采集的数据作为实际上网电量,考核

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16.9 电业局(公司)的考核结算

16.9.1 省调负责对各电业局(公司)的考核结算。

16.9.2 各电业局(公司)以四川电力系统电能量自动采集计量系统采集的数据(在关口采集系统未完

善的情况下,以现行各电业局(公司)上报的并经省调核实的实际网供电量)作为实际网供电量,考核

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16.9.3 在电力电量能满足用电需求时,考核各电业局(公司)负荷预测的准确率,考核依据是电业局

(公司)上报的日负荷预测曲线。

16.9.4 在电力电量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考核各电业局(公司)负荷控制力度,考核依据是省调下达

给各电业局(公司)的计划用电曲线(包括修改后的临时调整曲线)。 23

16.10 省调负责考核关口的设置和管理。

16.10.1 考核关口的设置原则上应与省调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口径一致。发电厂(网)的关口

一般设置在并网线路发电厂(网)侧(火电机组按节能调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电业局(公司)的关口

一般设置在电业局(公司)间联络线潮流送端和发电厂并网线路的变电站侧。 16.10.2 各发电厂(网)、电业局(公司)每年应在第一季度的最后一周向省调上报各自的关口变化

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16.10.3 关口的临时变化应立即上报省调。 17 检修管理

17.1 检修计划管理

17.1.1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试验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

17.1.2 四川电力系统内由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调度许可的设备检修,按国调、网调的相关规定执行。

17.1.3 检修计划分年度、季度、月度及周计划。

17.1.3.1 年度计划:每年 10 月 25 日前,设备运行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含

基建停电配合项目)报送省调。省调会同各相关单位综合协调、统一平衡后下文执行。 17.1.3.2 季度计划: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设备运行单位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确定的项目,结合实

际准备情况,将下一季度的设备检修计划汇总、协调后报送省调。省调会同各相关单位综合协调、统一

平衡后下文执行。

17.1.3.3 月度计划:省调根据调度管辖设备的年度、季度计划,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和电力系统运行情

况,制定次月月度检修计划并随月调度计划下文执行。

17.1.3.4 周计划:每周五省调将根据月度检修计划、检修实际执行情况和电力系统当时运行情况,制

定下一周电力系统检修计划,并在周运行方式中发布。

17.1.4 四川电力系统内由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调度许可设备的检修计划,由设备运行单位按以上方

式报送省调。省调再按相关规定报送上级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17.2 检修计划安排原则 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提出的设备检修预安排计划基础上,考虑设备健康水平

和运行能力,充分协商,统筹兼顾。电力设备的检修应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并遵循下级调度机构

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检修安排的原则。调度机构制定检修计划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7.2.1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有关检修规程的规定。实行状态检修设备的巡视、检查、试验、

检修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17.2.2 水电机组计划检修宜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重要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宜避开系统大负荷用 电期。

17.2.3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

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考虑,结合基建和技改项目,统一安排,避免重复停电。 17.2.4 重要保电期间,不宜安排影响保电任务的基建项目的启动投产和大型改造项目的停电施工。

17.2.5 设备检修应综合考虑电力系统安全和负荷平衡、厂站用电安全等。

17.2.6 实行状态检修设备的巡视、检查、试验、检修需设备停电进行的应纳入检修计划。 17.3 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17.3.1 计划检修管理

17.3.1.1 计划检修严格按省调批准的检修计划执行。未列入检修计划的,省调有权推迟或不予安排。

17.3.1.2 计划检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系统原因引起的变动,省调将重新安排时间执 行。

17.3.1.3 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较大的设备检修,应制定特殊运行方式。 17.3.2 非计划检修管理 24

17.3.2.1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非计划检修,由设备运行单位提前一周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将根据系

统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安排,并告知申请单位。

17.3.2.2 设备异常、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设备运行单位可直接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设备停运检修,

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17.3.2.3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

a)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b)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 c)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运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17.4 停修申请书管理

17.4.1 设备运行单位应根据检修设备的类型,填写设备停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A)。其中发电设备

(含锅炉、发电机、汽轮机、水轮机等)应填写机炉设备停修申请书,其它电气设备(含母差失灵保护、

安控装置等)应填写电气设备停修申请书。

17.4.2 设备运行单位应在检修工作开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的 11 时 30 分前向省调申报设备停修申请

书,省调应于开工时间前 1 个工作日 18 时前批复。 17.4.3 非计划检修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如当日内不能完工,设备运行单位也应及时向省

调补办设备停修申请书。

17.4.4 设备运行单位填报停修申请书时,应同时填写设备停运后对其它运行设备、继电保护、厂用电、

发电厂出力、潮流、安控等的影响,并注明送电时的要求等。 17.4.5 设备停修申请书由检修、维护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向省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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