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湖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意见〉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湘证监字[2005]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即配股、增发等;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安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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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监管职能。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含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帐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发计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募集决策程序
第五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第六条 公司将拟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论证,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论证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拟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的筹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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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使用计划制定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专用帐户的设立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本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该帐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结合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每一个投资项目开设一个专用帐户,全部集中在公司本部管理和调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帐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项目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专用帐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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