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一第60题—多选)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分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此次修正使保护公民的人权有了根本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尚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规定,通常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A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需注意的,我国涉及隐私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届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C、D两项显然违反了第37条的规定,属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一定条件辖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条件是:(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2)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在B项中,并非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起对犯罪行为的追查,而是公民个人,而且是由法官对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不符合公民通信秘密受到限制的条件,B项的做法侵害了公民的通信秘密。
[命题思路]
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涉及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注意把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法条导读]
公民人身自由也有一定限制,注意其与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限制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几乎年年都考,每项权利都可能成为考查的内容。考生应着重掌握宪法第33-41条规定的权利,其他权利也应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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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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