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及事故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连入局域网和互联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医院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用户安全的教育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查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信息科是医院网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网络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日常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及安全运行。
五、医院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科负责。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督查,信息科人员定期的检查,医院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接受医院的监督检查,并对医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六、局域网的IP地址由信息科统一管理,部分使用固定IP地址的电脑登记备案,任意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设置固定IP。
七、局域网上不允许随意发布跟工作无关的消息,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
八、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医院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没有通过信息科审核的计算机不得联入局域网。
九、医院工作站上互联网,必须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批,登记备案,如因特殊需要要同时上局域网和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该站点使用人员必须签署安全责任状。
十、不允许对医院网络功能、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十一、不得私自拆装搬运医院工作站电脑、网络设备及其它计算机外部设备;禁止将安全性不明的移动存储器设备接入电脑等网络终端。
十二、医院工作站不得用于与医院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十三、信息科应定期检查防火墙、防病毒、桌面管理、网络管理等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的配置,以防止网络安全设备、设施漏洞对网络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各工作站要定期查杀病毒,发现异常及时向信息科报告。
十四、医院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淫秽、色情等不良的信息。
十五、网络安全实现科室负责制,各科室要对照该管理规定,制订计算机安全具体措施,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科室上网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严禁任何人危害医院网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十六、医院职工有义务向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报告违法或违规上网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者。
十七、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院可提出通报批评、停止其使用网络、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违反《东乡区第二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以下违反行为者,除给予通报批评,还给予经济处罚:
1、擅自使用来历不明的任何移动存储器(如: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使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使计算机感染病毒,使计算机无法使用,数据无法恢复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使病毒在网上传播的,对医院业务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科室并处2000元罚款。
2、对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等行为,通报批评并停止使用计算机,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对浏览不安全的网页或打开来历不明邮件而受黑客入侵,而造成医院多台计算机受牵连,影响医院业务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①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医院秩序; ④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旁他人;
⑤宜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案、恐怖等。
5、对上班时间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利用医院工作站处理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6、对违反《东乡区第二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其它行为,情节较重,已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计算机的使用管理,所在科室出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同时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违反以上行为者,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并罚处理。
(生)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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