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轨道交通工程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节点验收管理,有效遏制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在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同时,又能重点突出安全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和预控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件。
(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xx]173号)文件。
(三)设计和招标投标文件。
第二章 关键节点
第三条 主要关键节点
(一)深基坑(深度H≥4米)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二)端头井结构移交前节点条件验收(需要场地移交给另外一个标段使用时的工作程序)。
(三)盾构始发或到达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四)首推100环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第100环脱出盾尾后应及时验收)。
(五)联络通道结构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六)地下结构(子单位工程)验收前的防水堵漏工程节点条件验收。
(七)现浇箱梁满堂支架或贝雷梁加钢管柱支架(以下简称“现浇梁支架”)预压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八)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前条件验收(土建施工单位向机电安装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场地前的工作程序)。
(九)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电前节点条件验收。 (十)热滑、动车调试前节点条件验收。
第三章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总监组织(担任组长),业主代表负责督促实施。下列人员应当参加:
(一) 现场业主代表及质量安全部相关人员; (二) 监理单位总监等相关人员;
(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四) 勘察、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勘察单位只参加与地质
有关的节点条件验收);
(五) 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 (六) 集团远程监控中心专业人员。
第五条 端头井结构移交节点、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由接受标段总监负责组织,双方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参加;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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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节点条件验收、热滑、动车调试节点条件验收还应通知设备集成服务商代表参加。
第四章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一般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的一般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本次关键节点施工内容和相关准备工作,相关内业资料完整,并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条件自查,自查结果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复查确认。
第七条 深基坑开挖前节点验收条件
(一)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落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二)基坑开挖、地下墙堵漏施工方案已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并组织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经审批;
(三)围护结构及圈梁已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四)地基处理已完成,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立柱桩已施工完成;
(六)降水、降压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七)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
(八)已调查基坑周围的保护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以及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且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九)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监测点的布设和初始值的测取已经通过监理和第三方监测验收,并有验收结论和相关记录;
(十)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规定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地下墙汇总资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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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支撑(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都已到位;
(十三)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等办妥;
(十四)建立了“开挖任务单”和“挖土支撑记录表”的现场管理制度;
(十五)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抢险物资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并有记录;
(十六)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已建立并正常运行(适用于地下车站主体基坑);
(十七)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十八)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端头井结构移交前节点验收条件 (一)端头井结构已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二)端头井结构尺寸已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 (三)洞门中心已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 (四)端头井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第九条 盾构始发或到达前节点验收条件 (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
(二)端头井已通过结构验收,其标高、轴线、结构、强度等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能满足盾构施工各阶段受力要求(端头井结构尺寸和洞门中心已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
(三)盾构推进、测量、监测施工方案已审批并组织了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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