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均是各级政府组阁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农业执法如食品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应属于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