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章
程
年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第二条本社由
年
本社名称: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月
、
日召开设立大会。
、 、 人发起,于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
元。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 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 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以 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二) (三)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 (二) (三) (四)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六) (七)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岀资额占本社成员岀资总额百分之 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 】。享有附加表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
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岀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二)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
(三)
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 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五)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
(六)
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岀资 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二) (三) (四) (五)
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办理退社手续;其中
_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岀资额和 扣除其应 分
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 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个月内岀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二)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岀相应赔偿。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决定成员岀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岀资;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
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 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 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