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徒具美学的意义。 结 语
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而这些特征逐渐被扬弃。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投资回报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下,开始延伸到数据库、证明商标等创造性和识别性极弱的客体上。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似乎渐渐的泛化到无形的财产之上,而不论其是否有创造性或者识别性。纵览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范围,与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相比,可谓面目全非,除了无形性之外,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长此以往,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而非“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的法律,从而对称于规范有形财产之物权法,并肩而立,相互呼应。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J].中国法学.2007.
[3]张德芬.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J].
法学评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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