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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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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 谈判文件(第三次)

编号:KFQ2017-62#

采购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就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招标编号:KFQ2017-62#)进行第三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招标编号:KFQ2017-62# 2、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3、投标资格:

(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如是代理商参与投标,需提供厂家授权书。

4、标书获取方式:标书获取方式:在萍乡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bmwz.pingxiang.gov.cn/cgw/)或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bm.pingxiang.gov.cn/pxzbtb/xq/kfq.html )下载招标文件。

5、标书下载时间:2017年7月24日— 2017年8月02日。 6、招标费用:

(1)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捌仟元整,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本单位基本账号将保证金转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江西萍乡开发区招标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6001750100052508019;咨询电话:0799-6782116,不收现金。保证金以截止2017年8月01日17:00时之前到账为准,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中标人向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相关场地使用费及电子屏公告费1150元;本中心代收代付专家评审费1600元,共计2150元整。

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年8月02 日上午9:30 时(北京时间)。 8、开标地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开标室。

9、注意事项:

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以上网站上公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本网站,以免缺漏重要信息。

10、招标文件编制: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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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3辆 采购预算 48万元 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要求 详见第四部分 项目联系人:温舟 电话:6782116 11、采购单位: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采购单位咨询:黄女士 联系电话:13207995222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7月21日

第二部分 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详见第四部分)

2、采购合同由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与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签订。 3、交货地点: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4、付款方式:中标后签订合同,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验收合格后转账付款。

5、售后服务:(详见第四部分)

6、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装订成册并密封。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壹份,须由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7、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下列资料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以下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一)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二) (3)投标报价表。(格式见附件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 》副本。(复印件)

(5)投标保证金。

(6)设备技术参数偏差表。(格式见附件四) (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五) (8)详细设备配置清单。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特点说明、彩页说明。 (9)公司简介、联系方式及服务热线电话等。

(10)售后服务承诺书。须对免费保修期、维修响应时间、培训计划等做出承诺。 (11)投标人类似项目近三年销售业绩一览表。(列明采购单位、购买时间、项目、联系电话,合同复印件)

(12)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3)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六); (14)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或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需提供)。(格式见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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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八)。

8、投标单位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有授权书)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委询问,并予以解答。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价格体现,应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劳务、管理、培训、利润、税金、售后服务等费用。投标价格采用人民币报价,只允许一个报价。

(2)投标人报价应详细列明项目名称、品牌、参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等。 二、投标人保证金

(1)投标人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或在开标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帐,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凭合同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

(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A、投标人在投标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B、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C、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D、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评定成交的标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产品的品牌、配置、性能;

(2)产品的价格:价格以谈判的最终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如高于第一次报价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3)投标人的信誉,包括注册资金、投标产品销售业绩、资质证明等; (4)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免费保修期、维修响应时间、培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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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方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四、中、小、微企业

1、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本次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节能、环保产品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环保产品是指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为准;

4、如属节能、环保产品需提供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或截图; 5、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六、授予合同

(1)根据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评标结束后,成交候选人在网上公告一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

①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我中心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②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验收合格时止。

③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④履约保证金凭采购方签字的验收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 (3)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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