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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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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党务公开栏 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职权 一、区党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查区委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选举区党的委员会; 4.选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5.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6.评议区委、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7.审议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8.听取和审议区委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区委全委会职权

区委全委会在区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区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会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区工作。

1.重大问题决策权。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事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党的决议决定执行权。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对区委常委会及其他成员行使监督权。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监督和评议区委常委会成员及其工作。

4.主要干部任用表决权。选举区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表决。 5.召开党代会表决权。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对区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区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区委常委会职权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1.党的决议决定实施权。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实施上级党委指示和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部署的措施。 2.代表区委行使领导权。审议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决定需以区委名义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有关党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治协商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听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3.重要事项先行审议权。 对应由区委全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召集区委全委会、向区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和人武部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及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4. 经常性事项决定权。对区政府提出的有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有关土地征收、招投标、城建规划选址、税费减免的建议,有关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有关大宗公有资产的处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等事项作出同意或否决。

5.干部调整、任免、处理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调整、任免干部;研究决定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调整动议建议;研究决定区纪委提出的对区管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区管干部的问责建议。向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干部任用人选;研究讨论对全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意见。

6.重大突发事项处置权。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7.其他决定权。对本区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对必须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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