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开办一个养殖场养猪,并邀一退休农技师丁入伙,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客货两用车一辆,丁出技术,共同经营。养殖场开办后合伙人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仅有盈利按甲、乙各取百分之三十,丙、丁各取百分之二十的口头约定。一年后,因市场销路不好,加之社会上发生猪瘟,养殖场效益急剧下降,丙见状提出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与甲、乙、丁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因此与他们不存在合伙关系,要求退回其提供的车,甲、乙、丁以无车,养殖场无法运作为由拒绝。丙又提出将车作价卖给养殖场,但甲、乙、丁又以抽不出资金再次拒绝,丙遂自行将该车开车。丁见养殖场无法维持,遂也提出退伙,此时某饲料厂又来催讨养殖场所欠其15万元饲料费,于是甲、乙提出丙、丁可以退伙,但应平均分担这15万元债务,丙、丁不服,遂诉诸人民法院。问题:
1.以上诸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吗? 2.丙与丁能否中途无条件退伙?为什么?
3.对所欠饲料场的债务,甲、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该养殖场此时已资不抵债,能否申请破产,为什么?如果以其全部资产偿债后还有4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是否可以免其继续还之债? 【案例分析】
1. 以上诸当事人的合伙关系成立。虽然该案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2.丙、丁中途退伙原则上应予准许,但不能无条件退伙。丙除了按法律规定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将车擅自开走的行为致使合伙无法进行下去的过错,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以技术入伙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也依法应作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3. 甲、乙的关于债务平均分担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的,可按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因此,本案的债务分配比例应按甲乙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丙、丁各承担百分之二十分配。
4.个人合伙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存在破产问题,各当事人对其债务应全额清偿,对以全部资产清偿后仍余下的4万元债务仍应按以上债务分配比例以各自财产予以清偿。 五、个人独资企业法 1.【案例介绍】
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3)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恶意。 (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2.【案例介绍】
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问: (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
(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
(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分析】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
以自行决定解散。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由老张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更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老张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七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一)程序 1.【案例介绍】
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
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
【案例分析】要约是具体的、明确的。要约邀请是模糊的,是诱使你与我订立合同。 1.在本案中,甲方6月8日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同样乙方6月9日电也是要约邀请,甲方6月13日电为要约,乙方回电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甲方6月17日电也是新要约。 2.乙方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该电文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是对甲方6月17日要约的承诺,即该买卖合同于6月21日发出后抵达甲方时即成立。后一部分:“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为另一新要约。据此甲,乙双方就买卖锡皮545克型的葡萄罐头的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得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
3.甲方误以为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从而将该批货物卖于第三人。因此8月中旬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案例介绍】 A国已注明精密仪器生产商与我国某仪器厂洽谈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双方能够已就合作的条件形成共识,但A国某厂提出我国某仪器厂设备陈旧,要求该厂线进行技术改造,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正式签订合资合同。我国某仪表厂投资200万元人民币按A国某厂商的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将近完成时,A国某厂商提出因为国际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决定终止与我国某仪表厂继续洽谈。问:以《合同法》规定: (1)仪表厂是否有权要求A国某厂商与其签订合同?为什么?
(2)如果仪表厂不愿意继续与A国某厂商进行合作,是否有权向A国某厂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我国某仪表厂有权要求A国某厂商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邀约不得撤销。我国某仪表厂投资技术改造是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因此我国某仪表厂有权对继续有效的要约进行承诺。 (2)我国某仪表厂有权向A国某厂商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国某厂商在依法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撤销要约,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属于违反诚信用原则的行为。 3.【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做了实质性变动。 (2)不成立。因为乙未能在要约答复期内作出承诺,“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的答复是新要约。 (3)是。因为乙公司在要约答复期限内以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承诺。 4.【案例介绍】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问:法院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5.【案例介绍】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而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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