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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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7日,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市区一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刮增了道路护栏。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为此,广告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并向该市该条道路的经营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7万元。随后,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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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便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广告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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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 首先,需了解累积记分制度。我国对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管理,除实行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建立了驾驶员违章档案,实行累积记分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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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又进一步规定,累积记分的满分分值为12分,已达满分的驾驶员由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参加法规学习,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本案杨某于2003年11月24日就已满12分,但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包括其发生保险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并没有扣留其驾驶证,所以法院认定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有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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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中含有以下情形:“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杨某缺少有效合格的驾驶证,拒绝赔付广告公司的损失。杨某已满12分,确实应当
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参加学习,但是杨某的驾照没有被扣留,并不是他的原因,而是交警部门工作上的失误,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满分司机有自动交回驾照的义务。杨某不应该为交警部门的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何况法律也没有明确交警部门应当在驾驶员满分后多长时间之内收回驾照。保险公司不应由于交警部门在应扣留驾照时没扣留就否定驾照的有效性,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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