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 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的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加强平日教学流程中的备课、授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后辅导、考核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控,努力创设高效课堂,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制订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开足并上好体育课,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和体育节,使每个学生至少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
学校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和营养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教育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学校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价。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从即墨市及周边有关的市区,招收初中学段和小学学段学生。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参与的全面、多元、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将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评价的基本内容,注重过程评价。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减免学费等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毕业生跟踪回访制度,对考入重点院校的本校毕业生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教师待遇、福利和权益。教师招聘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1、出资者: ,金额: …………………………………。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体写明出资者或出资人及出资数额,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及出资金额)
(二)政府资助;(如有,需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一条 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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