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府[1993]综08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4.10 【实施日期】1993.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4月10日 厦府〔1993〕综08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禾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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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厦禾路改造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款
及本若干规定进行,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简化拆迁手续,加快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点距动迁地点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迁往曾厝安、西林、江头、乌石埔、西郭、湖里等村落地带的。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点距动迁地点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过渡房,系指迁入安置房之前,由拆迁人提供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临时性住房。
第四条 厦禾路改造区域内的拆迁、补偿、安置,除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适当的鼓励: (一)易地安置,过渡房由拆迁人提供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拆迁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使用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搬迁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比《办法》规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使用人在规定期限或达成协议期限之前搬迁完毕的(以下简称提前搬迁),拆迁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
(2)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属一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减交70%;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分应补差价。
(3)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全部产权,所有人 2 / 3
和使用人仍保持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提前1
5天以上搬迁完毕的,其一次性补交产权调换同等面积差价款,给予优惠全部免交;调换产权安置房超建筑面积的部门应补交差价;使用人提前搬迁完毕的,拆迁人给予每人每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元。
(4)被拆迁私房所有人放弃产权,要求拆迁人安置,在拆迁公告期限内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22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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