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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票方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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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票方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李坤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建华(另案处理)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章绿芹为了本公司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其公司与杭州晨展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建华从杭州晨展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116518.20元,税额1693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元。案发后,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被骗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杭州市萧山区公安机关将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一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侦查机关认为,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第30条的规定,应为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在定性和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认为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只是一般的违反税法的行为,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绿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对这种情形应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对于没有涉税违法前科,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小,案发后已经补交,并已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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