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小型机具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型机具的管理,减少开支,降低对小型机具的采购费用,确保小型机具的有效利用,盘活小型资产,使其使用和维护得以正常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小型机具指未达到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小型机电设备和工具等。
一、小型机具的范围。
原则上价值低于2000元的小型设备、工具都可列为小型机具,小型机具一般包括:空气压缩机、电焊机、切割机、水泵、钻床、手枪钻、各类扳手、各类电工工具、各种木工类机具、小型注浆机、小型发电机、小型液压千斤顶、电动油泵等。
二、 小型机具的采购、建账。
1、小型机具的采购流程为:使用部门或现场作业人员向项目部机电物资部提出机具需求计划,机电物资部核实实际情况后编制在月(或季度)材料计划报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或分批采购。
2、采购的小型机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同时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并在同等价格上择优而定。
3、购置的小型机具项目部机电物资部必须建立小型机具总台账。 三、 小型机具的使用和保管。
1、项目部机电物资部作为小型机具管理的职责部门,负责小型机具的建账、发放、维护、保管等的资料管理。同时建立小型机具收发领用台帐,领用
单位或部门做好小型机具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做到账物相符,严禁丢失、人为损坏。
2、小型机具的使用应由了解并熟悉机具性能的人员使用或操作。 3、每台小型机具(主要是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保证接地良好,电源控制开头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经过测定其阻值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雷雨季节更应加强检测次数,确保安全。
4、每台小型机具应在适当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说明其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5、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做与该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6、领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小型机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7、项目部使用的小型机具由项目部一次性摊消。 四 小型机具的出售、调拨、报废管理。
1、项目部的小型机具需做出售的,必须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实施。
2、项目部在项目完工或该机具经确应项目已不使用的情况下,如分局其它项目可以利用的,可经分局机电物资调拔,机电物资办理好相关调拔手续,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净值确定。
3、小型机具经确定其性能丧失,修理也达不到使用要求或经修理满足要求但不经济后方可报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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