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铜地公积金委字〔2009〕4号
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
贷款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规则》已经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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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贷款规则 通知 抄 送:地委各工作部门,地纪委,铜仁军分区,各新闻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人大工委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 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份)。
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23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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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指在建房是指在售房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到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房屋。
第三条 在建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所购在建房作低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操作流程
第四条 申请在建房抵押贷款的对象须是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必须是在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第五条 贷款操作流程主要为:项目审查、项目签约、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环节。
(一)项目审查
1、售房单位向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在建房抵押贷款合作,管理中心在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函复。
2、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审查售房单位的在建房抵押贷款条件,审查内容如下:
(1)售房单位的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开发资质、信用等级、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注册资本、各股东单位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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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房单位在建房项目五证是否齐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售房单位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在建房必须封顶,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在建房要求建到该楼房设计楼层的80%以上。
(5)其他需审查的资料。 (二) 项目签约
对符合在建房抵押贷款合作条件的售房单位,管理中心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
(三) 贷款受理
1、职工申请在建房抵押贷款所购买的在建房,必须是管理中心与售房单位签订有在建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项目的在建房。
2、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在建房抵押贷款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
(2)借款人提供不低于总房价的30%的首付款收据或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购买的在建房在50 平方米以下且已封顶的,需提供总房价10%以上的首付款依据;
(3)借款人还需提供《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的相关资料。
3、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借款人提供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首付款依据、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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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贷款担保:借款人完善上述手续后,必须以所购住房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并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妥善保管好《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管理中心(管理部)通知售房单位将履约保证金(贷款额的10%)在贷款发放前存入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的账户。售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登记簿》相关手续。
6、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重新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完成后,管理中心(管理部)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售房单位。
(四)贷款审批
管理中心(管理部)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售房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凭据后,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委托书。
(五)贷款发放
借款人持贷款委托书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贷款发放后七日内,受托银行将贷款相关资料一套送管理中心(管理部)存档。
(六)贷后管理
贷后监督管理按照《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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