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贷款担保:借款人完善上述手续后,必须以所购住房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并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妥善保管好《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管理中心(管理部)通知售房单位将履约保证金(贷款额的10%)在贷款发放前存入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的账户。售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按照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登记簿》相关手续。
6、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重新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完成后,管理中心(管理部)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售房单位。
(四)贷款审批
管理中心(管理部)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售房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凭据后,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委托书。
(五)贷款发放
借款人持贷款委托书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贷款发放后七日内,受托银行将贷款相关资料一套送管理中心(管理部)存档。
(六)贷后管理
贷后监督管理按照《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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