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不缴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指依中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也包括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下列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按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按分配企业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6.其他。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居民企业及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25%,非居民企业未设机构场所或设有但无实际联系的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收入总额
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1)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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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已签订,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2已对售出的商品即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3收入金额能可靠计算;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
(2)符合以上确认条件,采取下列销售方式,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托收承付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
2预收款的,在发出商品时; ○
3需安装和检验的在接受商品并安装、检验完毕时; ○
4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
(3)售后回购的,按售价确认收入,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作为购进处理。
(5)商业折扣的,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的,但扣除后的金额,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的,按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劳务收入(采用完工进度法)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满足:
收入金额、交易完工进度、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按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按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劳务收入确认: 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软件费,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服务费,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活动发生时分别确认;会员费,得得会员费时;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劳务费,在活动发生时。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5.利息收入(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6.租金收入(应付租金的日期)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货币、非货币均是,收到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的,按约定收款日。委托加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进度和工作量确认。 分成方式的,按分的产品日期。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以福利等或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 (二)不征收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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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
管理费用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指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扣除。 4.损失
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企业为减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为10%。其他企业为收入金额的5%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2.5%) 3.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4.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 5.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的不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利息支出) 6.汇兑损失(纳税年度终了折算人民币时) 7.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
8.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财产保险)
12.租赁费(经营租赁,按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折旧费、摊销费)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有关的费用) 16.资产损失(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不得扣进项税)
17.其他(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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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准予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未设机构场所,或设机构场所所得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全额。
2.转让资产所得,为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计税基础减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能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五、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盘盈的,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税费。
(6)改建的,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
3.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计提折旧的年限(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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