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
假期名称 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备注 产前检查 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天或者全天 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女职工妊娠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个产前假 前假为个半月,发放本人半月,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工资的;对于不请产前假天工间安排休息小时。 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小时,期间不安排夜班劳动。 , 单胎顺产的,产前天,产后天; ,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个月以内的休息天,妊娠至个月的休息天; , 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 难产多胎,增加产假天,晚育假只包括休息日,不产假 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包括法定休息日; 个婴儿,增加天; , 准),从2004年4月15日起增加天; ,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个月生育时,按正常生育产假享受。 本条第款既指保胎休息和病假不列入生育产假,不晚育(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得增加生育产假时间。 哺乳假 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次,每次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分钟。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个月。 特注:哺乳假不是哺乳期。哺乳期是一时间概念,和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待遇无观,是指在孩子一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周岁内需要哺乳的这一特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定时间段,时间上不超过假个半月,按本人产假工孩子一周岁,在此期间劳资的计发。 动关系一般不得终止不得解除;哺乳假则是一假期名称,涉及到假期待遇问题。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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