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构,形成了隋唐“三省制”的雏形。尚书原先是在宫中为皇帝收发文书的小官,皇帝有时也请他们帮助审阅文书,收到了皇帝的宠信。因为他们比宫外的丞相等官员更接近皇帝,皇帝有什么事让他们去办,比找宫外的官员来的更方便。久而久之,皇帝委托他们办的事便愈来愈多,机构也愈来愈庞大,到西晋时成了真正的宰相机构“尚书省”。侍中则本来是宫中负责内勤的侍人官员,在尚书被重用的过程中,由于事务繁忙,为了提高效率,皇帝就让侍中帮助“尚书省”审阅上奏的文书,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机构“门下省”。曹魏时,为了分担“尚书省”的事务,又设立“中书省”,主要负责撰写诏书。
总之,皇帝为了打击士族门阀势力,抑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加强中央集权,从而客观上促进了“三省制”的形成。
(三)统治者在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三省六部制 1.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六部制的萌芽
东汉末年设置丞相,以曹操充任,总领百官,主持朝政。这时丞相府分曹治事,这是内廷尚书台列曹治事移至外朝的开始。曹操又设秘书令掌管政令的颁布。曹丕称帝后,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虽然它们地位高,但都是空衔。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曹丕把尚书台移至外朝,分为五曹治事,使它们成为外围的执行机构,由尚书令主持其日常政务。同时又成立中书省,设中书监、中书令二官,并掌机密,以代替过去的秘书令。侍中在汉代本为加官,可出入禁中。东汉灵帝时设立侍中寺,以侍中为其长官,下有给事黄门侍郎等,掌随驾规谏,以备顾问。侍中常在皇帝左右,地位愈加尊贵,但也要侍候皇帝的起居生活。
自西晋至南朝,或设丞相,或设司徒,废置不一,但若要纵览朝政大权,必须加有“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行,否则只是加官,并无实权。这一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令仍掌草拟诏书、策划国事,位尊权贵。由于中书省权势日渐,对皇帝专权渐大,于是晋时将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并且扩大其长官的权力,使其参与朝政,备切问进对,拾遗补阙,以此来限制中书省的权力,互相牵制。此时尚书台作为执行机构,其组织愈加完备,分工也更加细密了。在朝廷不设“录尚书事”时,则以尚书令为尚书台的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共同参与朝政,其下有左右仆射等官。西晋时,尚书台曾设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大曹,以后又有一些增减。至东晋时,成为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大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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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各设尚书为其长官。南朝时,改尚书台为尚书省。至于北朝,其官制基本沿袭了魏晋以来的旧制。总之,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六部制的雏形已初步形成。 2.隋朝时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隋朝是继承北周而建立起来的王朝,在官制方面,恢复汉魏旧制。皇帝是最高的主宰,握有军政的绝对大权。辅佐皇帝处理全国军政机要的机构主要有“三省”,即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在汉魏旧制的基础上,杂采南北朝时期其他各朝机构设置的体制,正式设置并完善了“三省六部制”的机构格局。
隋代的尚书省地位很高,管理全国的政务。尚书省的总官署名叫尚书都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总领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部、工部等六部。六部长官是尚书,与尚书令左右仆射合称“八座”。门下省,在隋唐是侍奉谏议机关,掌审查政令及封驳诸事。其长官有纳言二人,它本是侍奉内廷,以备皇帝之顾问。次官有给事黄门侍郎四人,负责纠正奏章得失。内史省为中枢的制令机关,专司起草皇帝诏令。隋初置监令各一人,后来废监,置中书令一人。
隋代尚书省辖下的六部 :隋代中央各种专门的行政事务管理机构为尚书省所辖的“六部”。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诸曹之增减移隶没有定制。至隋,文帝于尚书省置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至此,尚书省六部机构遂成定制。
3.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完善了三省六部制
唐朝建立以后,李渊、李世民父子便着手恢复置建国家机构,以巩固新建的统治政权。唐初的国家机构,大体上沿袭了隋代,在中央官制上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有互相牵制;各种官职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中书省”,内史令仍称“中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中”。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来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
总之,隋文帝部分地承袭了魏晋南北朝之制,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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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各级机构的设置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中央机构上确立了“三省六部制”,这在组织上构建了一整套全新的决策执行机制。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并有所补充和发展,使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最终在隋唐确立和完善。
三、三省六部制形成的评价
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从三省和六部官员的职责来看,在前面已有所介绍,这里不做多的论述,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之间互有分工,又有合作(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由构思草诏(中书)、审核(门下)至执行(尚书),都经由三省处理。),且之间相互制衡,互相监督。如此一来,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了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其次,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各有分工,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行政(即“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这就使秦汉以来的宰相权力一分为三;且三省长官品级较低,相制没有出现专政之弊,三省六部制是在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分权,但是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中,本质上来说只是分散了秦汉以来的宰相权利,加强皇权。以后中国的中央政府格局都以此为借鉴。第三、集思广益:三省长官共同协商政务,既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增加决策的民主化。例如中书省向政府提出建议,议好后便呈交皇帝检察。当皇帝认可时,便在其中写“可”,不同意则交回中书省。故此皇帝无提议权,只有赞同权。而皇帝签“可”后,交门下省审查,若门下省同意,才交尚书省执行。任何政令未经中书、门下而发出者均属违法。换句话说一切皇帝诏令,必经中书门下两省。此对君权有一定的平衡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专断。第四,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标志着隋唐时期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例如六部乃政府机关,而秦汉之九卿则是王室的,从九卿转变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脱离王室独立之证明,规模趋于完备。
但是,由于三省分别掌管对诏令的制定、审核与执行,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然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即如《资治通鉴·唐纪》所云:“每议政之际,是非蜂起,上不能决也。”另外,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称过多,重床叠屋。“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除了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等原三省长官外,后来尚书仆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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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职,而无宰相之权;有宰相之权,未必有宰相之责”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后,乃导致宦官擅政、牛李党争等弊政。
综上所述,三省六部制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至隋朝,隋文帝综合汉魏官制创立了三省六部制。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并有所补充和发展,是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形成,正是在皇权与相权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皇帝为限制相权,于是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这样既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产生和发展,又推动了部门相互牵制与机构运转,从而加强了皇权。它的创立不但将部门的职责划分的更为细致,同时由于每个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也就大大提高了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而且各个部门之间又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加有效的有机整体,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政治上为加强中央集权,三省六部制有了新的发展,从有集权方式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发展到用分权方式解决君权与相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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