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
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晋建规字[2018]9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3.29 【实施日期】2018.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规字〔2018〕91号)
各市规划局,晋中市规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全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转型项目建设年活动,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建设项目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 》和我厅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权下放文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 1 / 2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1.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不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向设区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 》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 》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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