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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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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3.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

关以外的人。根据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作用的诉讼参

与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6. 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进一步搜集证据、核实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结侦查的一项活动。

7.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该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2)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4)地区管辖:是指统计人民法院之家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6)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已经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那些案件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法院审判的问题。

8. 回避: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

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

9. 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

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0.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1.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

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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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设立专门的机构

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

13.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 拘传:是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都有权决定并且都有权执行。

(2) 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

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 拘留:在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

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 逮捕:是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

由,较长时间得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有人民法院决定,有公安机关执行。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5、期间: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16、送达:是指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留置送达:是指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将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17、证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的用来证明本方主张的东西,包括陈述、文书和实物。 18、立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专门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只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9、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讯问证人、被害人:讯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在手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3)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人身检查应有侦查人员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5)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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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6)查封、扣押书证、物证:是指侦查机关强行扣押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7)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8)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9)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10)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 (11)技术侦查措施:

20、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21、中止侦查: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22、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缘由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3、起诉: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改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公诉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自诉是指由公民个人,通常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对起诉主张和支持起诉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25、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6、中止审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27、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主张进行审理的活动。提起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要求提起公诉。 2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29、两审终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上一级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按抗诉程序提出抗诉。

29、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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