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三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办[2016]1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三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计划
的通知
(辽教办[2016]14号)
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十三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计划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十三五”期间继续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将在各地拟定的合格评估计划基础上,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规划。现就我省合格评估计划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1. 报送范围:省内2000年以来新建的、尚未参加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
2. 请有关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建设实际,提出拟参加合格评估的时间。 3. 请于2月26日前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学校合格评估计划及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扫描成PDF版)发送至gjc86896698@163.com。
4. 联系人:辽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王奡娟 张越,联系电话:024-86896698。 附件:学校合格评估计划及基本情况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学校合格评估计划及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盖章) 拟参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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