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所属领域 涉案金额 社会影响 1 行政处罚 煤矿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的经济效益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经济效益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行政处罚 煤矿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行政处罚 煤矿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生产积(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造成人心不稳定,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全生产事项的;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 行政处罚 4 煤矿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经济效益 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 行政处罚 煤矿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生产积(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造成人心不稳定,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措施的;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的经济效益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6 行政处罚 煤矿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 行政处罚 煤矿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令停产停业。 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安全要求的;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生产积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造成人心不稳定,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以下的罚款。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8 行政处罚 煤矿 9 行政处罚 煤矿 10 行政处罚 煤矿 11 行政处罚 煤矿 的经济效益 12 行政处罚 煤矿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13 行政处罚 煤矿 14 行政处罚 煤矿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15 行政处罚 煤矿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发布)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的经济效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生产积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造成人心不稳定,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16 行政处罚 煤矿 17 行政处罚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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