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
织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社综[201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沪民社综〔2014〕9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社会监督,现将《上海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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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行为,促进社团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市社会团体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和会员公开的行为。
本指引适用于在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社会团体应当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社会团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2 / 4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团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上海社会组织”网等对社会公开信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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