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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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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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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意见时,应提供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时应进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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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监审。成本监审按《**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与园方签订协议中协商明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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