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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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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9]10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甬卫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做好下一阶段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9号公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2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浙卫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协调 1 / 2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坚持

“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积极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二、病例诊断和治疗

各定点医院和指定医院(见附件1)要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标准,由院内专家组进行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含轻症病例)和高危病例的诊断(要有2名及以上相关专家会诊并签署诊断意见);重症病例诊断需经市级专家组会诊。各定点医院和指定医院要继续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全员培训,防止出现漏诊和误诊。

重症病例和高危病例应在定点医院或指定医院住院隔离治疗。已确认的符合居家隔离治疗指征的轻症病例,由各定点医院或指定医院经治医生书面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后(见附件2),在门诊病历中明确治疗原则和主要用药,并为患者配足治疗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大多数患者无需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同时要求患者在做好自身防护(戴好外科口罩)的前提下立即赴家中实行居家隔离治疗。

各定点医院或指定医院应及时将采取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的基本情况报同级疾控部门,由疾控部门通知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落实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措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将患者转至定点医院或指定医院诊疗。 三、医疗机构疫情监测 医疗机构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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