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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和范围: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安全。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公司供应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配合生产部开展的各种形式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对公司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0834—5183537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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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生产工艺技术,并创造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用食品。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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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补给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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