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A1.2.4 未建成土地(C)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以外的土地。 A1.2.4.1 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C1)
已经办理出让或出租、划拨手续,但没有建成竣工的土地。 A1.2.4.1.1 闲置土地(C11)
截至评价时点,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的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项目用地。 A1.2.4.1.1.1 应收回闲置土地(C111)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闲置两年以上,应收回的项目用地。
A1.2.4.1.1.2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C112)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 A1.2.4.1.2 其他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 (C12)
截至评价时点,除闲置土地外其他的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 A1.2.4.2 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C2)
已经办理征地手续,并已经达到供地条件,但尚未办理划拨和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
A1.2.4.3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C3)
未建成土地中尚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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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A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及解释
A2.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表A2)
表A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Ⅱ)——按土地供应方式划分 类别 编码 E 一类 类别 名称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类别 编码 E1 E2 F1 F G 尚可供应土地 不可供应土地 F2 - 二类 类别 名称 划拨土地 有偿使用土地 尚可划拨土地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 类别 编码 - E21 E22 - F21 F22 - 三类 类别 名称 -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 尚可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 A2.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解释 A2.2.1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E)
通过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A2.2.1.1 划拨土地(E1)
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划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 A2.2.1.2 有偿使用土地(E2)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2.2.1.2.1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E21)
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土地。 A2.2.1.2.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E22)
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到期、但尚未进行处置的土地。 A2.2.2 尚可供应土地(F)
在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外,按照规划要求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未建成土地中的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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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A2.2.2.1 尚可划拨土地(F1)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 A2.2.2.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F2)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土地。包括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2.2.2.2.1 尚可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F21)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且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
A2.2.2.2.2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F22)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且规划用途为除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土地。
A2.2.3 不可供应土地(G)
按照规划要求不可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对应不可建设土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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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A3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及解释
A3.1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A3)
表A3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 类别 编码 H 一类 类别 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类别 编码 H1 H2 二类 类别 名称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A3.2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解释 A3.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之和。 A3.2.1.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1)
宗地完全为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用地。 A3.2.1.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2)
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或非产业用途混合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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