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款時請向自己熟悉之提款機提款,或儘量在銀行及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內部提款機提款,避免在不明提款機或臨時設置之提款機提款,以防金融卡條碼遭側錄再複製卡片盜領。
五、如發現提款機有故障或領款有問題應向該提款機之銀行查詢,以防歹徒有機可乘。 六、正當公司所辦刮刮樂彩券贈獎活動,領取彩金是要先繳稅金。為避免受騙,可親自登門拜訪,以確定真假。
七、個人身分證、健保、信用卡及護、駕照等證件應妥善保管,勿輕易交予他人。發現遺失或破損時,應即時向有關機關報備並申請補發,做好檢查防護措施,以防止被非法冒用,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八、金光黨行騙多年對象以教育程度較低、鄉村年老者為多。平時應常提醒他 ︵她︶們有關歹徒行騙手法及勿與陌生人閒談。其存款簿、印章應分開存放或交家人代為保管。另金融業者遇客戶 ︵尤指老年人︶有異常提領鉅款時,應主動查詢或通報警察到場瞭解實情。
九、重要文件、影本、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包括不用之存摺︶、空白支票等資料,注意避免遺失或流出。對需要用簽︵蓋︶章作為鑑定辨識依據之文件,最好能以簽名代替印章,較能防止印章被仿冒或盜用致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十、注意自己郵局、銀行或信用卡帳戶內金額多寡的改變,隨時與郵同、銀行保持聯繫。 十一、收到他人所開支票時,應先考慮開戶︵票︶時間,可經由銀行徵信其開戶日期、往來情形及存款基數。開戶時間太短而金額龐大時更要特別留意。
十二、參加民間互助會,應注意會首及其他會員的信用情形,對予會首或會員之會款,應儘可能要求收款人出具簽章收據,以示鄭重與負責,並隨時注意每會開標情形,以確實瞭解互助會運作是否正常。
十三、房屋買賈,要找信用、可靠、有經驗口碑成自己熟識的代書經手,對所交易標的物,亦應先徵信其土地資料,瞭解其設定狀況放貸款情形,並可向原屋主查詢,或利用電腦連線查詢該案情況,若情況有疑,應暫緩簽約。
十四、遇有報稱親友傷病救助情事峙,應先保持冷靜,然後先打電話確認那間醫院,那個病床,並向相關親友探詢,才能釐清實情,避免受騙。
十五、俗話說﹁十賭九輸﹂、﹁賭是無底深淵﹂,碰到老千勢必損失慘重,戒賭是免於受騙上策。
十六、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了從相關執行人員服飾及佩件認明外,應請其出示身分證件。
十七、對於容易變現的貴重金飾等物品,輕易就能賤買到,能不懷疑其中有詐?杜絕貪念是免於受騙不二法門。
十八、疾病醫療基本上是嚴謹的科學行為,有病求醫最要緊是要能對症下藥。盲目投醫或輕易相信他人介紹,而服用未經臨床實驗藥品,實在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且易為騙徙乘機詐財。
十九、國人過於重視食補療效、喜歡買藥或亂服成藥等一些不正確觀念與習性,加上誤聽誇大不實的商品、醫藥廣告,是遭致不肖商人詐財的主因。
廿、當前社會因許多人沉迷於宗教現象及信仰效果的追求,以致對 ﹁神﹂過份依賴,造成有心存不法之徒不當運用,是發生宗教或巫術詐欺的主因。國人應有所認知防範。
廿一、歹徒常利用假身分證行騙,為維護自我權益民眾有遺失身分證,應向警方報案,接著上警政署網站︵http://www.npa.gov.tw︶查詢是否已經完成遺失登錄。再到戶政單位申請掛失後,上網進入戶政司︵http://www.ris.gov.tw/︶﹁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確定戶政機關已經沒有舊的身分證後,再輸入新資料確認是否完成登錄。最後要記得經戶政機關簽章確認無誤的身分證補換申請書影本函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金融中心的地址是: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電話是: ︵02︶23813939轉201─209。 廿二、以公司名義招攬旅遊或代辦信用卡等活動,應先向財政部、建設局及稅捐機關查詢該公司是否有立案,並按址向該公司訪查, 多一份存疑,確免被騙上當。
廿三、學生打工應注意書面契約內容,如果限有預扣工資︵如先剋扣工資做為賠償的預備金︶、未工作滿多少天不發薪、未服務滿預定期限要處罰、要求預繳保證金、要求簽訂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以及扣押身分證等事項,絕不可輕易簽約,並向學校或勞工行政單位反映。勞委會印製有﹁工讀生服務手冊﹂,同學可向勞委會索取。電話:︵0800︶211459或(02)85902866
以上所列,係針對最近較常發生之詐欺案類,略舉其防詐因應之道。詐欺案件之受害者,大部分都是眛於無知或因無助所致。要避免受騙,除不心存貪念外,多吸收資訊以增進常識,可藉他人經歷教訓,引為鑑戒。遇事遵行﹁停﹂、﹁聽﹂、﹁看﹂守則;也就是勿急勿躁、多思考、詳查證,妥加研判處置,如此應可避免許多錯誤和損失。 【法令處罰條文摘錄】
一、普通詐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四、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拯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五、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所謂﹁前條﹂應指前四條,刑法於八十六年修正時未一併因應增列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二、三而修正,已建議修法。
六、準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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