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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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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发〔2010〕7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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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已建成的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的设备、设施、建筑地块以及管理服务用房、会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道路、绿化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体功能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以及各单位的单元住宅楼、办公住宅混合楼,住宅、非住宅混杂居住区、工矿居民点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 第六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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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选择合法的专业化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凡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有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给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管理;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投票权,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六)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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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五)依法履行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便于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划分,但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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