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范围:(6-7题) 1.基本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的审判原则,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2、有利于增强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3、审判公开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原则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与国外基本上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
(1)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从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四)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为真正实现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两点:
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记者到庭采访。刑事诉讼法要求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司法实践中,公布的方法,多是采用在法院门前公告牌公告的形式。对于影响较大或者教育意义深刻的案件,可采取新闻媒介报道等其他适当方式。
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为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提供切实的便利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形式上的公开;判决理由的不公开等。
(2)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诉者有罪之前,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2、由无罪推定引申的诉讼原则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 (2)控方负举证责任 (3)疑罪作无罪处理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无罪推定已成为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
4、我国立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但不完整。 具体含义: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2、只有法院通过合法的正当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 (1)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
(2)法院只有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保障被告人利益,审判时必须予以辩护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3、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人。 二、内容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2、控方举证规则
3、沉默权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诉讼价值
第一、无罪推定是一种程序法则,而不是实体法则,则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 认定。无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对刑事 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法律依据。 无罪推定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同封建专制时期的 刑事诉讼的原则界线,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
第二、无罪推定确定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即首先假设被告人无 罪,然后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去推翻这种假设。可见,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证据裁 判主义,而不是罪行擅断;追求的是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而不是形式真实;在 诉讼理论上它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而不是不可推翻的推定。
第三、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
第四、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 全体公
民,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潜在的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个原 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 这样无罪推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立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但不完整。 1.我国尚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我国整体上未形成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法律观念,无罪推定缺乏应有的效力。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根本对立的。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条款存在冲突。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些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这无疑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 再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沉默权。
2.辩护制度: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独立辩护权 (二) 阅卷权
1、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非律师:经法院、检察院许可,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38条)
修改前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三)会见、通信权 1、会见的许可:
(1)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三类案件”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普通案件不经许可会见)
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2)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所有案件的嫌疑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2、会见的时间安排:
看守所应在申请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 3、会见的证件要求:
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4、会见次数:
无明确规定,视案件需要。 5、会见私密性:
会见时不被监听 6、会见时的职责:
(1)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核实有关证据 (第37条)
(四)调取证据权(收集证据权)
辩护律师专属权,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1、行使的方式: (1)自行查证 (2)申请查证
(3)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限制性条件: (1)需经证人同意
(2)需经检、法许可和被害方同意(双重限制)
(五)有要求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权(第95条 、97条) (六)有权获取出庭通知书 (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八)上诉权 (九)申诉权 (十)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十一)附条件的执业保密权(第46条) (十二)获得救济的权利(第47条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第36条)
1.会见和通信权;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六机关规定》第6条)
3.强制措施: (1)监视居住:
(一)含义
指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行监控、监视的强制措施,它是一种准羁押措施。 (二)具体措施 1、电子监控 2、不定期检查
3、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第76条) (三)监视居住场所的确定(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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