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库机构、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办理划转国库手续,拒收或者延解积压预算收入。
(3)国库机构未正确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将财政收入在各个预算级次之间划分、留解、准确入库。
(4)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不具备合法手续办理国库款和财政专户款项的退付行为。
5、将应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切税收收入资金应当全部缴入国库。对于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一部分缴入国库,一部分缴入财政专户。不按照此规定执行就是财政违法行为。
6、擅自动用国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行为:
(1)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国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
(2)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
(3)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收纳、留解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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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将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资金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财政性资金。
7、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通过国库机构人为调增财政收入科目达到虚增财政收入的目的;
(2)在预算调整期,通过国库机构虚假调库冲减已入库收入,虚减少当年财政收入;
(3)通过国库机构调库,人为调增财政支出科目数据; (4)通过国库机构调库,人为调减财政支出科目数据; 8、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行为:国库机构、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极其工作人员,在收纳、划分财政收入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已入库、入专户或汇总缴库上解的财政收入项目,调整变更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关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个人违纪和单位违纪两种形式。对于个人违纪的按照《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单位违纪的,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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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处罚处分条例》中一再提到国家机关,如果是来自事业单位的人,千万别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处罚处分条例》34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等,参照本条例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一)关于责任人的概念
《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财政违法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因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危害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各级领导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财政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失或者危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就是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外,其他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般是指单位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从法律规定上看,行政处理至今没有法律规定;而行政处罚有法律规定。
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理不具有惩罚的性质(重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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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处罚具有惩罚的性质。
从适用时效上看,行政处理没有时效规定,而行政处罚则有时效规定。
处理:处理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谁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审计机关及派出机构。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处理措施,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区别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处罚处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理措施,针对违反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支出、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等不同情况分别有不同的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的措施有: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补收或者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2、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种类:
(1)责令改正。主要是对于查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进行,并不得继续实施。 (2)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 (3)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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