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计划书
本计划书仅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投资者发出,潜在投资人在收到本计划书时请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第1条 名词释义
。
第2条 管理人基本情况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信息、管理业绩等基本信息。
(2)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第3条 产品基本情况
(1) 私募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基金规模、最低认购额、基金认购价格等。
(2)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概况、行业偏好,股权投资基金需介绍拟投资项目情况。
(3) 基金治理结构,包括基金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业务流程等。
(4) 基金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构成、存续期及退出时的收益分配规则。 (5) 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6)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关于冷静期和回访安排的说明等)。
(7)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付费主体、收取方式、收取时间)。
(8)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托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11)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第4条 信息披露安排
(1) 明确募集期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及方式。 (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第5条 募集相关安排
5.1 出资认定及相应安排 (1) 拟募集规模
(2) 发起人、原股东/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金额、投资人出资占股比例的确认方案等。 5.2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归属、支付安排(募集期、募集结束至登记结束期等) 5.3 项目失败的情形及相关处理安排
项目失败包括募集失败、筛选失败、登记失败、备案失败四种情形。募集失败是指,募集期结束时,募集金额未达到募集规模下限;筛选失败是指,募集成功后,因募集方筛选投资人导致最终经确认的募集金额未到达募集规模下限,导致项目失败;登记失败是指筛选成功后,因部分或者全部份额无法登记,最终募集金额无法达到募集规模下限,导致项目失败;备案失败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无法完成备案,导致项目失败。
5.4 募集中止时的处理安排
(1) 应当明确募集中止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后,投资者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认购,以及中止期间的利息计算、归属、支付安排等。
(2) 中止期间不允许投资者撤销认购的,还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5.5 募集终止时的处理安排 5.6 投资者筛选标准
本次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及募集结束后对认购者名单进行筛选。 5.6.1 筛选目的
(1) 保证本次募集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 保证本次募集结束后,投资者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3) 有利于 基金未来业务发展。 5.6.2 筛选标准 5.6.3 筛选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筛选规则,但应当合理,例如:
在募集期结束后,遵循累计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将累计认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列,认购金额大的优先入选;对于同等认购金额的,按时间优先原则筛选,认购时间早的优先入选。对于达到募集规模上限的最后认购人的选择,将实行最接近最大募集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在筛选时首先优先选择最接近最大募集金额的认购申请,同等金额按时间优先原则确认。 5.6.4 筛选公告
5.7 本项目特有的其他募集相关安排
第6条 有关当事人披露
应当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6.1 基金管理人;
6.2 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服务外包机构、委托管理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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