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局部通风机主要参数
局部通风机主要参数 型号 功率(kW) FBD№5.0/2×11 11×2 风量(m3/min) 全风压(Pa) 全压效率(%) 噪声(dB) 360~230 620~4230 ≤75 ≤25 (3)通风方式
矿井通风方式为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4)通风系统
根据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通风方式,矿井目前采用“一进一回”通风,新鲜风流由+1408m主斜井进入,经井底车场、暗主斜井(皮带斜井)、区段运输巷进入各掘进工作面及改扩维修点;掘进工作面和改扩维修点污风经回风巷、总回风上山,+1409m回风平硐、引风硐,然后由主要通风机排出地面;后期随着+1418m新回风斜井与+1350m南运输巷贯通后,矿井通风系统随之改变,形成“两进一回”通风,即+1408m主斜井和+1409m辅助平硐(现回风平硐)进风,+1418m回风斜井回风。 掘进工作面及改扩维修点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供风。 2.加强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
(1)通风异常是造成瓦斯积存的主要原因,建立一个安全可靠、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通风机房有专人值班管理主扇风机。
(2)矿井配备了2台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3)矿井总风量计算符合本矿实际情况,合理进行风量分配,按时每旬进行测风,在阻力计算中进行了风速验算和校核。
(4)建立完善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5)加强局部通风及局部风机管理。
?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配备有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②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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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杜绝循环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③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15天要进行瓦斯、风电闭锁试验一次。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④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⑤严禁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风筒管理
①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不得低于500mm。
②加强对风筒的维护,风筒必须整齐,转弯应平缓,破损的风筒必须及时修补,减少风筒的漏风,保证工作面迎头有足够的风量。
③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 ④风筒吊挂要平、直、紧、稳,逢环必挂。
⑤风筒在拐弯、过风墙处要用硬质风筒,不准拐死弯。
⑥风筒间接口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采用双反压边。
3.及时安全地处理已积存的瓦斯
(1)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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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4)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瓦斯浓度低于1.0%以下,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6)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4.加强瓦斯排放工作的安全管理 (1)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①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②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批准,由矿山辅助救护队排放,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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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批准,由矿山辅助救护队排放,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查。
④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⑤由通风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全检查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上述第三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6)独头巷道长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采取逐段通风排放法:排放由外向内逐段分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于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排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1.5%,正常后再分段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积存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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