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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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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职资格证书。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采区回风顺槽、采掘工作面回风顺槽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4.矿井必须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查制度。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建立完备的瓦斯和其他气体检查制度。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抽水工、密闭工、钻探工等特作岗位工种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各作业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其它用风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本班无人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泵房、煤仓上下口、其他巷道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的密闭、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1.0%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瓦斯手册、瓦斯牌板、瓦斯台账必须三对口。

8.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或掘进迎头不大于5m处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旦出现瓦斯涌出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领导汇报,制定专门措施处理。 五、控制和消除引爆火源措施 (一)井下爆破防止引燃瓦斯措施

1.井下每个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工作必须由一名专职放炮员担任,爆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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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经有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采用绝缘好的双线并独立悬挂且距电缆0.5米以上,严禁与其它动力、通信电缆接触,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3.井下放炮:放炮必须遵守井下爆破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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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2)严格执行《规程》中关于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的各条规定。 4.采用远距离爆破,启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 (二)电气防爆措施

1.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矿长组织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安装使用。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上、下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必须齐全,并有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3.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坚持”、“三无”、“四有”、“两全”, (1)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

(2)“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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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 (3)“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4.“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保护装置。

5.井下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缆、照明灯具等的选择要求: (1)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2)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瓦斯浓度。

(3)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4)井下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6.电气设备防爆当班电工每班检查一次,机电科每天检查一次,杜绝失爆现象。停电的电气设备每次启动前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才能启动电机。

7.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未经排放检查瓦斯,严禁送风送电。 8.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9.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三)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1.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2.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运输胶带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因此井下应采用无静电、难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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