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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作者:孙庆春
来源:《商情》2015年第27期
[摘要]:随着《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出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讨论再次成为焦点。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征收,尤其对C2C征税问题。C2C征税只是时机问题,其它税收条件均已具备;C2C征税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C2C征税不会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大的冲击,更不会对我国宏观经济产生大的影响。
[关键词]:C2C征税 可税性分析 立法建议 影响
《税收征管法(意见稿)》出台,其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七十八条(七)分别对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信息公开、税额确认和税收稽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此意见稿一出,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讨论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国家对C2C征税问题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2014年,我国电商零售额达1.85万亿。若以此为基数,我国每年的税收流失额达百亿。[1]因为税收流失严重,税务机关一直在研究相关策略,呼吁将个人网店纳入到征税范围。学界对C2C征税的讨论和研究总体上仍处于理论论证和初步实践阶段,研究重点集中在制度和完善相关立法方面。[2] 一、C2C模式可税性分析 (一)法理基础
对C2C商家进行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公平价值在税法中的体现,即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赋。从公平角度出发,线上商家和线下实体商店只是在销售途径上有差别,在本质上都是商品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公平的。同时,对于电子商务不同模式的税收也应如此。B2B、B2C已经开始征税,C2C也应当征税。他们之间的差别只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差别。 (二)经济基础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电商征税奠定了经济基础。2014年,我国电商零售市场交易额达1.85万亿。因此,可以预见对C2C征税能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税收收入。C2C征税也是体现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要求。我国从改革开放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对个人实体店征税,而对个人网店不征税,无疑是对实体零售市场的巨大冲击,对零售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三)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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