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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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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

围和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渝水基﹝20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及监督职责,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现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范围和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水利部及长江委委托市水利局进行的质量监督和市水 1 / 2

利局主管的由中央或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新建的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

督工作。

具体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含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市级审批的新建小(一)型重点水库工程;县城以上城市堤防工程;渠(管)道流量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10立方米/s以上供排水工程和市水投集团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的供排水、风电等工程;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正在实施监督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利部及长委需要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具体包括:渠系配套工程;新建小(一)型以下水利水电项目;小(一)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乡镇堤防工程;城市饮水安全项目;渠(管)道流量小于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小于10立方米/s的灌区和供排水工程,市水投集团管网工程的扩建和改造工程;区县范围内除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外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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