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疾控发[2016]20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疾控发〔2016〕204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抚远市、绥芬河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进一步提高我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及时的预防接种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
(一)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及人员资质管理
1、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和村级预防接种单位 1 / 6
应符合《黑龙江省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办法(2016年版)》(附件1)规定要求。预防接
种单位应悬挂“预防接种指定单位”标识,乡级预防接种单位达到我省甲、乙级预防接种门诊要求的,还应同时悬挂“甲、乙级规范接种门诊”标识。
2、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黑龙江省预防接种技术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黑龙江省预防接种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3、新建及重新审核验收的乡级预防接种门诊、村级预防接种点(室)应按《黑龙江省预防接种门诊考核验收标准(2016年版)》(附件2)和《黑龙江省村级预防接种点(室)建设参考标准(2016年版)》(附件3)进行审核与验收。各地应积极按照《黑龙江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参考标准》(附件4)建设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4、各级疾控机构设置的预防接种门诊,如不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应取缔或只作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指定。疾控机构设置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不得经营和接种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第二类疫苗。所使用的狂犬疫苗应从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购进。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划设置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密度和地域面积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数量,预防接种单位应实行定点接种。城镇地区的预防接种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的预防接种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0公里。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棚户区应及时增设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审核,审核后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未经审核合格的一律禁止从事 2 / 6
预防接种活动。
(三)科学合理安排接种服务周期
1、城镇地区预防接种单位和农村地区的乡级预防接种单位每周应至少提供5次预防接种服务,其中在周六或周日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便于家长带儿童前来接种。 2、村级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日、周、旬接种。
(四)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告知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公示接种服务的疫苗价格。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实施预防接种前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认真阅读并签署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
(五)规范实施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产品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后的登记工作。 (六)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前和接种后应对接种室内进行消毒,做好消毒记录。严格按照安全接种的有关规定,做好注射器的毁型、消毒、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对医疗垃圾应集中焚毁或交正规的医疗废物收集机构统一处理。 (七)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实施后应要求受种者在接种现场留观至少30分钟后方可离 3 / 6
开。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严格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做好报告工作。
(八)不断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广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预防接种单位安装视频采集设备,对预防接种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采集。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供暖和防暑降温工作。
二、加强疫苗储运和冷链系统管理 (一)疫苗接收与配送管理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村级预防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村级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向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时应采用冷藏车进行运输,冷藏车需装有自动温度记录仪(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10分钟/次)并能打印记录单;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乡级防保组织配送疫苗时,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冷藏车运输,并装有能打印记录单(温度记录间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次)的自动温度记录仪,也可采用疫苗运输车并配备冷藏箱运输。暂时不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向下级单位运送疫苗时,可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并按相关要求装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冰排,查看冰排状况及冷藏箱或冷藏包内的温度计,并做好温度记录,要保证温度在要求的区间范围(此项要求将随着国家相关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
3、装载疫苗时,冷藏车或冷藏箱应预冷至符合疫苗贮存运输温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工作。与冷藏箱配套的蓄冷剂应符合疫苗冷藏储运温度的要求。每次向车内装卸 4 / 6
疫苗过程中,等待时应及时关闭车门,尽可能减少车厢内温度波动。
4、疫苗的收货与装货区应根据疫苗说明书上规定的贮存温度要求而设置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它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对疫苗装卸、交接等情况下的温度控制要求应在验证基础上作出规定。 (二)疫苗储存管理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村级预防接种单位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2、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冷库温度记录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次),并按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
3、使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两次记录时间间隔不少于6小时。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计划的逐步建设本辖区内所有冷链设备全程安全监控系统,以实现疫苗流通、使用全过程更安全、更可靠的目的。 三、疫苗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拟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需求计划,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负责第一类疫苗的分发及使用管理。
2、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等信息。
3、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和常规免疫监测,并进行督导、评价和反馈。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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