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PM10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送风卫生要求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要 求 ≤0.08 mg/m3 ≤500 cfu/m3 ≤500 cfu/m3 不得检出 要 求 ≤20 g/m2 不得检出 ≤100 cfu/cm2 ≤100 cfu/cm2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项目 臭氧 紫外线 (装置周边30cm处) TVOC PM10
允许增加量 ≤0.10 mg/m3 ≤5 ?w/cm2 ≤0.06 mg/m3 ≤0.02 mg/m3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项目 装置阻力 颗粒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 连续运行效果 消毒效果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条 件 正常送排风量 一次通过 一次通过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一次通过 要 求 ≤50 Pa ≥50% ≥50% 效率下降<10% 除菌率≥90% 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 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1)清洗方法: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2)清洗范围:风管: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部件: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室内送回风口;冷却水塔
3)消毒处理:应先进行系统和部件的清洗,达大到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
4)清洗效果:清洗后的积尘量应达到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小于1.0克,部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检出。 5)消毒效果:消毒后的风管内壁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应大于90%,致病菌不得检出。 6)专业清洗机构:甲级,乙级
7)清洗频率:开放式冷却塔应当每六个月至少清洗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过滤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
备或部件应当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配合《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目的
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评价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c.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 评价内容与方法 4.3.1.1 基本情况分析
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2)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3)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4)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4.3.1.2现场调查
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1)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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