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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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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对于预备犯,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 犯罪未遂形态: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 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

9.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对于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1.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成立要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四种表现形式。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素和意志因素,并且,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3.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相同的,不构成故意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部分共同说。 (6)事后同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5. 类型:(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二)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同谋通常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用语言或文字互相沟通犯罪意思。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也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6.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我国刑法典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即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分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刑事责任: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要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当然,其他成员超出集团的预谋所实施的犯罪,由其他成员自己负责,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以外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分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

刑事责任:我国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采取的是必减说,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即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1)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的,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如果起次要作用,就作为从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饭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1. 概念: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2. 罪数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对于判断罪数形态的标准提出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3. 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饭。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4. 一罪:(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发状态同时继续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继续犯和有关罪数形态:继续犯和状态犯。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连续之中的犯罪形态。两者的区别是:一,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当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与整个犯罪过程之中。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继续犯和即成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继续犯医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要求。

继续犯和接续犯。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和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当中。

处断: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法时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2)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法规竞合,或称发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两者的区别在于: 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结果。

2.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致使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3.法规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4.处断原则不同。法规竞合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想象竞和犯依照“从一重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实施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处断原则: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1.结合犯所结合的犯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其他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处断原则: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如常习犯(譬如常习赌博者,数个赌博行为,只能构成常习赌博一罪)、营业犯(反复实施未经准许的医业行为,构成未经准许医业罪一罪)。

构成要件: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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